2)第455章 渣男斗渣女,想想都刺激_我老公明明很强却过于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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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命。

  更何况,在国家法律里,诈骗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没有死刑。

  因为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其适用范围极为慎重,只有不可饶恕的重罪,才会使用到死刑。

  归根结底,诈骗是属于财产型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在价值上要低于生命权。

  写到这里,恐怕又有杠精要跳出来了。

  ——毒!弃书!

  这种人不一刀砍死,留着恶心人?

  那就只能说,你还是太年轻,想法简单,自以为是。

  难道制定法律的那些人都没有你的脑袋瓜子聪明?

  别人辛辛苦苦地弄出各种法律条款,是吃饱了撑着?

  绝大多数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从来不管什么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们的刑罚观只呈现为两种极端倾向,要么无罪,要么死刑。

  有罪的人,就必须得弄死,这样就不会有人犯法,天下太平。

  对此,我只能说,做你的春秋大梦!

  假如上班迟到就拉去枪毙,是不是以后就没有人敢迟到了?

  并不会,没有人敢去工作倒是真的,别人迟到是扣钱,你这里迟到是要命。

  假如一次交通违规直接判处死刑,那是不是以后所有人都会遵守交通规则?

  也不会,没人开车了,都宁愿走路,汽车制造业全面崩盘,交警全部下岗。

  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

  试想一下,生活在一个随时随地都可能掉脑袋的世界里,真的会感到幸福吗?

  一个滥用死刑的国家,漠视生命,真的能够做到秩序稳定,不会被推翻统治?

  如果骗点钱就要被砍头,那么不如干脆造反,说不定搏一搏,还能改写历史。

  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这句话怎么理解?

  简单来说,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予对方最残酷的惩罚,而是通过不可避免,来抹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刑罚应该有个限度,有多大的罪,就受多大的刑,如果超过限度,那就是暴政。

  一个国家的刑法,若随意将死刑加入某个罪名的处罚当中,那么罪犯冲破死刑的界限也更加容易,极可能会引起多种犯罪行为。

  就比如诈骗,逮住就被判死刑的话,那么没被逮住的犯罪者就将变得肆无忌惮,进一步去干更多犯法的事情,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伸头是一刀,缩头也是一刀,反正都要死,不如风风火火干几票,别说是骗钱,杀人都可以。

  杀一个不亏,杀两个是赚,连杀七八个,虽死无遗憾。

  所以说,一味施加重刑是站不住脚的,只会适得其反。

  从古至今,都讲一个道理,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你拿走什么,就偿还什么,不拿不偿。

  而绝大多数的诈骗犯都罪不致死,因为他骗的是钱,不是命。

  如果靠着欺骗的手段夺走他人之性命,那就不属于诈骗,是谋杀。

  夜星宇就想得很简单,像邹耀这种人,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以毒攻毒才是最佳手段。

  当然,他还抱着坐山观虎斗的看戏心思,反正是狗咬狗,无论邹耀与郑雪莉谁被骗得更惨,他都乐于接受。

  渣男斗渣女,想想都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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