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23章 谁死谁有理?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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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是无法记录到的,所以真实性不认可。

  第三份证据,证人证言,原告不认可,该证人与被告是邻居,关系走的很近,所以他的证词不具有真实性。质证完毕。”张大脑袋道。

  “经被告申请,本院到公安部门调取了现场勘察记录及警方的最终结论。这是调取的材料,你们双方看下进行质证。

  根据调取的材料显示,死者刘财二号下午,在村里的猪肉摊买了一块带肉的猪骨,然后用带有毒药的肉骨头吸引赵三化家大狗的注意,意图毒死狗后,翻墙入院从事盗窃活动。

  后来在其翻墙入院后,被毒倒的大狗站起向他扑咬,最后将刘财颈部血管和气管咬断,导致刘财死亡。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赵三化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官道。

  “原告认为,赵三化无论有误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狗是他养的,人是在他家里死的。而且即便刘财进入赵三化家有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也罪不至死。即便赵三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仍需要承担。”

  张大脑袋咬死了刘财是被赵三化家养的大狗咬死的事实不放,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让法官按照他的思路判赵三化赔钱。

  “被告认为,刘财明知赵三化家养着大狗,仍然用带毒的肉骨头挑逗大狗,想毒死大狗后进行盗窃行为,其明知有巨大风险,可能被狗咬伤或者咬死的情况下,仍然翻墙入院,最后被狗咬死。

  刘财自愿冒风险进行行窃,导致的后果应该有其自行承担,与赵三化无关。”方轶道。

  ……

  “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一脸疲惫道。

  张大脑袋仍然死抱“谁死谁有理”的原则,陈述着之前的观点。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说完后,开始收拾桌面上的案卷。

  方轶酝酿了下陈述道:“……被告认为,死者刘财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赵三化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理由如下:

  一、刘财趁着被告一家不在家,凌晨翻墙入院,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且属于入室盗窃;

  二、刘财想用肉骨头毒死被告家的狗,虽然可能因为毒药剂量或者药性问题没有立刻毒死,但其行为属于有预谋的,针对狗的挑衅和伤害;按照常理推断,刘财在翻墙入室前应该踩过点,确认过赵三化确实不在家,和院中大型犬的存在。

  三、刘财明知被告院内散养了大型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是过于自信的表现,过于相信带毒的肉骨头可以立刻毒死狗,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四、村里人一般都有养狗护院的习惯,其中很多人饲养狼青之类的大型猛犬,家里没人时,都会将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护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饲养狼青犬的行为符合村里的习惯。

  正常情况下,被告将狗散放在院中的行为是不会造成人员受伤的,更不会咬死人,所以被告对于刘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刘财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狗咬人的责任,这无疑会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肯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让违法的人承担他应有的责任,让无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终结‘谁死谁有理’的荒谬思想。

  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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