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49章 遇上对手了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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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而案涉争议标的为车位,不是商品房,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条款。

  第三,上诉人以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主张排除被上诉人的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应包括抵押权人。

  本案涉及的车位已经被依法设立了抵押权,而且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即便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件,亦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

  第四,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网签备案登记,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其风险应当自担。被上诉人对案涉抵押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老律师道。

  听完老律师的答辩意见,方轶知道,今天遇上对手了,果然姜还是老的辣。不过这也激起了方轶的斗志,对手越强,他会越强。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有新证据提交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伱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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